上海金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史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5339号
原告上海瑞史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庭后协商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史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瑞史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黎黎
书记员  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