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北一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5004930394127。
主要负责人:李磊,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饶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9号路北侧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520119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44193072。
法定代表人刘保卫,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523164960315G,住所地广饶县广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8日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亦未履行义务。
2022年7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2022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借款500万元,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免除被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鲁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他民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转破,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465450元、复息5702.93元、逾期利息122525元,执行到位500万元,其余款项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