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3民初1379号
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经营场所广饶县城北踊跃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KUC03M。
经营者:宋国明,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颢,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315G。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以南东魏村进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MJXJE1T。
负责人:李小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建设公司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李颢,被告圣泽建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饶国明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支付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租赁费63586元及逾期利息26404.36元(计算至2022年2月7日);2.请求判令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支付广饶国明租赁站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35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判令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向广饶国明租赁站支付律师费损失、保全担保费1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承担。广饶国明租赁站后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对租赁费、利息损失、律师费等费用承担付款责任,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0日,广饶国明租赁站、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租赁广饶国明租赁站的架杆、架扣、丝杠、管插头等物品,用于利津县永利社区、凤仪社区B区工程,合同约定了价格、违约责任、丢失赔偿及赔偿标准等项目,广饶国明租赁站如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品,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欠租赁费没有支付。
圣泽建设公司辩称:1.该租赁业务与***无关,***是职务行为;2.利津第二分公司系圣泽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由圣泽建设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请求裁定利津第二分公司退出;3.原告所诉租赁业务关系属实,经双方核算共计发生租赁费41793元,该款在诉前、诉后均已支付完毕,请求驳回广饶国明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辩称,1.广饶国明租赁站起诉的名字不对;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担保权是从权利,其不应大于主债权,租赁合同条款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五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保证担保权的期限超过了主债权的权利,该约定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约定视为未约定,故保证期间应按6个月计算,广饶国明租赁站的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30日,广饶国明租赁站与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签订《建筑机械设备及架杆架扣等机具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1.租赁物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均依甲方(广饶国明租赁站)出具的出入库单为准;租赁时间按乙方(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提交货时出入库单日期为计算依据(出入库当天均计取租赁费);租赁天数每次不低于150天,不足150天的按150天计算;超过规定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2.租赁费单价:架扣0.02元/件天,租赁费支付方式:乙方按麦收前(7月1日前)、秋收前(10月1日前)、年底(春节前)分三次结算并支付给甲方租赁费;3.如有逾期支付租赁费等违约,定金不退还,所欠租赁费乙方须按月息3%支付给甲方逾期利息。出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承租方承担;4.甲方指定由张梅、姜会玲、李华海、宋国明或宋国良等其中一人或多人收发货,乙方指定李兵、何宗波等其中一人或多人作为乙方代表人收发货、补充约定及结算租赁费并签字生效;5.甲方承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履行,架扣租赁费按0.01元/件天计算;6.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应付款之日起五年。广饶国明租赁站、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分别在出租方、承租方加盖公章,***在担保方处签字,庭审中,***认可“李兵”二字由其所签,“李兵”就是***本人。
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6日,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陆续从广饶国明租赁站租用架扣36360个,2019年10月17日,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从广饶国明租赁站租用架扣10个,前述共计租用架扣36370个。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9日,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陆续向广饶国明租赁站返还架扣36370个。2019年10月11日,广饶国明租赁站工作人员“宋国亮”通过微信向***出具租赁费结算明细表1份,其中列明了租赁费约定价、租赁费履约价,履约价为41793.30元。2019年10月17日,“宋国亮”向***微信发送金额为41793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1张。
2021年2月9日,广饶国明租赁站向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开具租赁费20000元的收款收据1份;2021年4月5日,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以支票形式向广饶国明租赁站支付20000元。2022年3月14日,圣泽建设公司向广饶国明租赁站银行转账21793元。
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广饶国明租赁站与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2月2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广饶国明租赁站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以上事实,有广饶国明租赁站提交的《建筑机械设备及架杆架扣等机具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委托代理合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回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圣泽建设公司、***提交的租赁费结算明细表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收款收据复印件、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招商银行出账回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广饶国明租赁站与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机械设备及架杆架扣等机具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作为圣泽建设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圣泽建设公司承担。广饶国明租赁站按照约定履行了设备出租义务,圣泽建设公司应当依约足额支付租赁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租赁费总数应为41793元还是83586元?2.2022年3月14日,圣泽建设公司转账的21793元系租赁费还是逾期付款利息?3.***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费价格和履约情况下的优惠价格,在广饶国明租赁站向***发送的结算明细表中亦明确载明了“租赁费约定价”和“租赁费履约价”,应理解为:若圣泽建设公司及时付款,广饶国明租赁站将按照优惠价格收取租赁费,目的在于激励承租方依约及时付款,基于此意,广饶国明租赁站按照履约价格向圣泽建设公司第二分公司开具了41793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发票于2019年10月17日开具之后,直到2021年4月5日,圣泽建设公司第二分公司才支付第一笔租赁费20000元,2022年3月14日另付款21793元,圣泽建设公司逾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广饶国明租赁站有权不再给予优惠价格,而是要求其按照83586元数额支付租赁费,故本院认定租赁费总数应为83586元。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圣泽建设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支付的21793元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法先行扣除逾期利息。涉诉租赁合同中约定按照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圣泽建设公司请求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于涉诉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经计算,截至2022年3月14日,圣泽建设公司应付逾期利息7026元,应首先从21793元还款中予以扣减,剩余还款14767元用于支付租赁费。截至2022年3月14日,圣泽建设公司欠租赁费48819元。
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涉诉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应付款之日起5年,***在担保方处签字确认,即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代表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签订合同、收发设备、结算费用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圣泽建设公司承担,但其提供担保系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饶国明租赁站要求***对涉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外,因租赁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承租方承担,且广饶国明租赁站实际支出律师费7000元,广饶国明租赁有权要求圣泽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该律师费。
综上所述,对于广饶国明租赁站要求圣泽建设公司、圣泽建设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支付租赁费63586、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广饶国明租赁站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支付租赁费488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饶国明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4元,广饶国明租赁站负担526元。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利津第二分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24元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田丽平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