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踊跃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635538.34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2年1月8日、5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该案审理阶段,本院作出(2021)鲁0523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B区B01#楼1单元1101室、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B区B02#楼1单元1101室、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B区B02#楼1单元1102室、广饶县大王镇御景家园B区B13#楼2单元1102室。上述房产拍卖过程中,山东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该案执行异议正在处理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燕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 记 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