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83号同和大厦。
负责人:田建林,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邦,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