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2903号
原告: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空港产业集聚区(常袋镇鹏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310国道与华山路交叉口西500***名苑8-1-3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河南摩羯建筑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