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宛法执字第417号
申请人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河南新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河南新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黄台岗镇李岗村五组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宛区规罚决字(2013)第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2处以罚款12536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
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故本案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宛区规罚决字(2013)第2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条:处以罚款12536元。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鸿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