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龙民一重字第008-1号
原告河南新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增家,男,汉族,1976年4月6日生,住山西省永济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合立建筑公司被告***、***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需向本院审委会汇报,以便本案作出正确裁决。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