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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盐城鸿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建兵与盐城鸿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阜执字第1720号
申请执行人华建兵,市民。
被执行人盐城鸿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光电子产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城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盐城鸿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合法收入70700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