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健扬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31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健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光电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833624XC。
法定代表人:唐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侍学军,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健扬电气有限公司、侍学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姚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珉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