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1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家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川031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37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