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304民初1673号
原告(反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自贡市妇女儿童医院、自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自贡市生殖医学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楻桶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秀,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市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被告(反诉原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市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妇幼保健院立即支付工程余款155575.60元,以及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该款付清为止按自贡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2019年9月7日按5.9%年利率计算利息为5532元);2.判令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经招投标,瓦市建司作为中标人于2011年3月25日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又续签了《补充协议》、《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等多份合同。瓦市建司积极组织施工,严格依约履行与市妇幼保健院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所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2018年8月,瓦市建司、市妇幼保健院经结算,市妇幼保健院仍欠瓦市建司工程余款155575.60元。现质保期已过,经催收,市妇幼保健院拒付至今。瓦市建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针对瓦市建司的起诉,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双方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工程于2014年1月21日竣工,市妇幼保健院支付了工程款;瓦市建司起诉的金额是经审计后减去已支付的金额得出的,市妇幼保健院对欠付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利息金额有异议,利息应按照银行的标准计算,而不是商业银行的标准计算;市妇幼保健院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因瓦市建司尚欠其审计费用。
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瓦市建司支付市妇幼保健院审计费用共计378029.36元;2.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由瓦市建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瓦市建司经招投标作为中标人承建市妇幼保健院的门诊保健大楼项目,双方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续签了《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瓦市建司承建市妇幼保健院的门诊保健大楼及装饰工程,工期为450日,并在合同第17.5.2第(1)项明确约定:“本工程是竣工结算必须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依据。承包人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超期竣工后瓦市建司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金额为34750735元,经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24212659元,审减金额为10538076元,审减率为30.32%,双方将审减后的金额报送国家审计部门审计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国家审计部门在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审定的金额基础上又审减了1533576.49元(合计审减率为34.74%)。国家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未产生审计费用,廉正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审计产生了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是一种交易习惯,且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瓦市建司所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金额,审减额远超出合同约定的10%,市妇幼保健院由此多支付审计费用378029.36元,多次要求瓦市建司承担,但拒不承担。合同签订后又多次签订补充协议,但均未对审计费用进行变更,就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市妇幼保健院与廉正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审计合同在2015年,审计结果出来是2016年,国家审计结果出来是2018年,请求瓦市建司承担多支出的审计费用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因瓦市建司虚报工程结算款而多支出的审计费用,即扣减了10%后的审计费用,依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都应当由瓦市建司承担。市妇幼保健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
针对市妇幼保健院的反诉,瓦市建司辩称:市妇幼保健院的反诉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时间在后,根据该协议双方不存在审减额超10%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向国家审计部门送审的金额为2486117.94元,审减金额1391478.42元,审减额没有超过双方的约定,瓦市建司不应承担超过审计的费用。向国家审计部门送审进行审计,并不是指市妇幼保健院单方面送其他公司审计,合同和协议中均未提及市妇幼保健院单方面进行审计审减额超10%产生的费用由瓦市建司承担。瓦市建司第一次向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付款请求相当于是初步的算账要求,提出请求后,是由市妇幼保健院核实和对账,因此,瓦市建司第一次提出的金额不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编制送审计的金额,市妇幼保健院以此金额和理由得出的超审计费用由瓦市建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若市妇幼保健院以瓦市建司提出的初步算账要求作为其第一次审计的结果依据,市妇幼保健院应以瓦市建司提出的初步算账金额支付工程款。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廉正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实际上是让廉正工程咨询公司为其进行算账,不是双方认可的审计,该审计结果对瓦市建司无约束力。市妇幼保健院让廉正工程咨询公司进行审计,2016年4月就得知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则从此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市妇幼保健院提起反诉的时间在2019年10月,其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瓦市建司支持其本诉的主张及其对反诉的抗辩,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1.瓦市建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瓦市建司的基本情况;2.市妇幼保健院的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的基本情况;3.《中标通知书》(含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补充协议》、《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瓦市建司中标、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包括质保期已经届满和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责任的具体约定;4.结算审核表(含竣工结算总价)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审减额没有超过10%;5.工程款收入明细表和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市妇幼保健院已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瓦市建司开具发票的情况;6.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二份,拟证明瓦市建司多次向市妇幼保健院催收,市妇幼保健院未提及要求瓦市建司承担审计的问题;4-6拟证明双方结算完毕,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未支付的事实及催收情况;7.审计取证单复印件二份,拟证明不应由瓦市建司承担审计费用。
市妇幼保健院对瓦市建司举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3中《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5.2条有两段,第二段约定的是审计产生费用的承担方式,国家审计部门是不收取费用的,是指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补充协议》、《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工期超过了约定时间。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送审金额2400多万元,与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审计出的金额是一致的,瓦市建司是认可该金额,总的审减额很高,市妇幼保健院按审计金额付款是无异议的。证据5无法核对,对总的付款金额和欠付金额无异议。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确定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聊天记录是私人的,不能代表市妇幼保健院。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审计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市妇幼保健院为支持其反诉的主张及其对本诉的抗辩,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的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一份,拟证明瓦市建司的主体资格;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承包人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土建、二装部分)竣工结算书、(安装部分)竣工结算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瓦市建司提供竣工结算的金额,即送审金额为34750735元;5.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含竣工结算初审情况对比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对瓦市建司提供的竣工结算审减情况,审减率为30.32%;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发票复印件五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市妇幼保健院垫付审计费452284.56元;7.《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竣工结算总价、结算审核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工程最终审定金额,瓦市建司编制的竣工结算不实,两次审减率为34.74%,远超出合同约定的10%,依合同约定超出部分由瓦市建司承担。
瓦市建司对市妇幼保健院举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不存在审减额超过10%的部分应由瓦市建司承担的问题。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只是瓦市建司与市妇幼保健院对账、核账的情形。证据5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这份审计报告不是送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明力、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明不了瓦市建司应承担30多万元的费用。证据7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达不到瓦市建司的证明目的。
上述各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各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有异议的,在本院查明事实和分析说理中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3月9日,市妇幼保健院向瓦市建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瓦市建司递交的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已被市妇幼保健院接受,瓦市建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16552353元,工期为240日历天等内容。
2011年3月25日,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发包人与瓦市建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向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该合同包含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市妇幼保健院即发包人为实施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已接受瓦市建司即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签约合同价:16552353元(包括暂列金60万元整);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公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40日历天(包括土石方工程);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等内容。专业合同条款中载明:1.1.4.5缺陷责任期约定为二年。1.5合同协议书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3.2工程进度付款的进度款支付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17.3.3进度款支付数额按17.3.2条计算的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17.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及扣留金额或比例: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17.5.1(1)竣工付款申请单提交份数及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2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逾期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款已完整支付。17.5.2(1)竣工付款证书核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60天内按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核查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或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时间、审计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承包人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和期限即承包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提交两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逾期不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视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完整支付。17.6.2(1)最终结清申请单核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已经同意。18.3.5实际竣工日期:2011年11月30日(以土石方开工时间为准计算工期240天)。22.1.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2.2.1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的第8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相应银行贷款利息,且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每提前一天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1000元。24.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等内容。附件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载明: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具体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墙体、房屋和外墙方渗漏,装修工程,电气,给排水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墙面抹灰,保温阻燃,楼地面,门窗五金件,线材配电箱,消防、通风设备等。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同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墙面顶棚抹灰为2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分单项工程按比例退还质保金等内容。
2011年3月30日,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签订《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工程款支付:合同专用条款17.3.3条(1)款,进度款支付数额为基础工程完工(包括地下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暂列金和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下同)的10%;主体工程完成三层支付合同价的15%,完成六层支付合同价的10%,主体工程完成九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0%,砖砌体全体完工支付合同价的10%,水、电、消防、通风全部完成支付合同价的10%,装饰全部完成支付合同价的15%,工程全面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为准)支付合同价的15%,累计至总造价的95%,包括增加工程的付款。2.合同专用条款17.4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及扣留金额或比例: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3.补充协议条款与主合同相应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按以上条款执行,其余执行主合同等内容。
2011年4月11日,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市妇幼保健院将门诊保健大楼工程涉及的土石方工程和保坎护壁处理等交由瓦市建司完成;包括在门诊保健大楼工程总工期240个工作日内,由瓦市建司组织实施完成;价款和结算在工程完工、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工程保修严格按国家相应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规定执行等内容。
2012年9月19日,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签订《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市妇幼保健院将门诊保健楼装修中的地面装饰、墙面装饰、吊顶装饰、灯具、洁具安装工程和一些其他增量工程交由瓦市建司施工完成;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总施工工期210日历天;工程通过市审计局专项审计后10日支付至审计认定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无质量缺陷则在10日内全部付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质保等均按主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等内容。2012年11月26日,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对各类灯具签订了《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的附件二,约定各类灯具价格。2013年4月28日,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对实木套装门等签订了《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楼内部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的附件三,约定各类门等材料价格。合同及协议签订后,瓦市建司按约定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于2014年1月27日竣工。
2014年1月27日,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建设单位、瓦市建司施工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及机构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内容为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工程土建、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及消防系统室内环境监测等所有工程内容,验收结论为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瓦市建司向市妇幼保健院提交的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土建、二装部分)竣工结算书、(安装部分)竣工结算书,该结算书分别载明土建、二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7093232元、安装部分工程竣工结算价为7657503元,合计34750735元。
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委托人与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服务类别为B类竣工结算审核(初审)以及支付酬金等内容。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瓦市建司的土建、二装(除六楼外)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审定金额分别为18833561元、5379098元,合计24212659元,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审定金额为1999350元,成都亨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橡胶、PVC地板工程审定金额为1991094.43元,自贡市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空调工程审定金额为720479元,重庆西南铝合金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幕墙、门窗工程审定金额为3242902.11元,合计审定金额为32166484.54元;并对各公司工程的送审金额作出对比,瓦市建司的土建、二装(除六楼外)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审减金额分别为8259671元、2278405元,审减率分别为30.49%、29.75%,其余公司的工程审减金额为0元,合计审减金额为10538076元,审减率为24.68%。市妇幼保健院向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咨询服务的工程结算审计费452284.56元。
自贡市审计局委托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根据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该取证单上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该公司作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建筑、装饰、安装、二装、室外工程)结算审核表,该审核表上载明:“建设单位: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施工单位: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核单位: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序号1项目名称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建筑、装饰、安装、二装、室外工程)送审金额(元)24861147.94审减金额(元)1391478.42建设单位(盖章):加盖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刘超2018年8月20日施工单位(盖章):加盖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宋家禄2018年7月31日审核单位(盖章):加盖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咨询单位(盖章):加盖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该公司作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建筑、装饰、安装、二装、室外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该结算总价上载明:“结算价(小写):23469669.52(大写):贰仟叁佰肆拾陆万玖仟陆佰陆拾玖元伍角贰分发包人:(单位盖章)加盖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承包人:(单位盖章)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资质专业章)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2018年9月28日,自贡市审计局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作出自审投报〔2018〕2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同日该局作出自审投决〔2018〕3号《审计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多计工程投资2846371.04元问题的处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待摊投资564100元问题的处理。
市妇幼保健院与瓦市建司按合同约定依据自贡市审计局委托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结算总价23469669.52元作为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市妇幼保健院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瓦市建司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
庭审中,瓦市建司陈述提交给市妇幼保健院两次资料,第一次是以算账和对账请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第二次是正式作为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市妇幼保健院陈述瓦市建司向其提交了两次竣工资料,两次都是竣工结算书。
本院认为,瓦市建司与市妇幼保健院就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自贡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大楼补充协议》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一、关于瓦市建司主张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及利息是否应支持问题。
瓦市建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其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瓦市建司主张市妇幼保健院支付的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系与市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中剩余款项,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最长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5年,符合法律规定,至2019年1月26日已届满,并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分单项工程按比例退还。市妇幼保健院在本案中未主张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规定,应按约定向瓦市建司返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关于剩余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相应银行贷款利息。双方的上述约定不明,瓦市建司主张以自贡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剩余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2019年8月20日(不含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包含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即2019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瓦市建司主张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的利息,应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关于市妇幼保健院以委托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对瓦市建司向其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减率达30.32%,之后送自贡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后的审减率达34.74%为由,请求瓦市建司承担因审减额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用的主张是否应支持问题。
首先,市妇幼保健院委托廉政工程咨询公司对瓦市建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进行的是竣工结算审核,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依据。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审计(即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是不同概念。
其次,双方先约定工程的竣工结算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时间、审计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后又约定承包人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编制送审计的竣工结算即是承包人送自贡市审计局审计的竣工结算。本案中承包人向自贡市审计局送审金额在结算审核表上载明为24861147.94元,双方也确认该金额系送自贡市审计局送审金额。市妇幼保健院主张瓦市建司送审计的送审金额为34750735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自贡市审计局最终的审定金额为23469669.52元,审减率5.60%[(送审金额-审定金额)除以送审金额],审减额未超过10%。
最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工程结算是否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以及产生的审核费用由谁承担,且廉正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审核是市妇幼保健院的单方委托。关于审核费用由谁承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而不应以自贡市审计局不收取审计费用为由认定约定的审减额超过10%以上部分的相关费用为市妇幼保健院单方委托廉正工程咨询公司产生的费用。
综上,市妇幼保健院主张瓦市建司支付审计费用378029.36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5575.60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5元,合计7007元,由本诉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翔月
人民陪审员  宋华英
人民陪审员  曾 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莫 敏
书 记 员  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