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448号之一
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
被告:张金文,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6元,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