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1448号
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集中区汇鑫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