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5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童,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卞 林
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
人民陪审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宋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