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5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童,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宋家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

法定代表人:沈才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自贡瓦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自贡汇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卞 林

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

人民陪审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宋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