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熊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2民初47号
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坤。
被告:熊小如,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樟树市。
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5元,由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