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云0122行初6号
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樟树市洋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12862015C。
委托代理人:***,江西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谟,江西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明街**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综合服务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晋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变更了不良信息记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