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32号
原告: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翔,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全,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II-13-1-166北第**和**北数第**。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誉,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
负责人:刘达,经理。
原告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彩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