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14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翔,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常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999元,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朝阳银行(6230300111007157109)和财付通(085e9858e12b4cb7fc6e69083@wx.tenpay.com)。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1303执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丽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