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虹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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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3663号原告:苏改改,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延安虹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1511258W,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改改与被告延安虹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改改以被告***已经支付18000元石材款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改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实际由原告苏改改承担。 审判员 * 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