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和龙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和龙市市政服务中心、延边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12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铁北社区**组。
委托代理人:***,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和龙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地址:和龙市头道镇北山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和龙市头道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市市政服务中心,住所地:和龙市民惠街南门**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被告:***,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民惠街前进社区***组。
被告:延边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环城街。
法定代表人:金根管,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和龙市头道镇人民政府、和龙市市政服务中心、***、延边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明勋
人民陪审员高四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