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452号之一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远程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5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3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