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4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国鑫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鑫公司(含国鑫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国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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