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28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订立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述约定并没有确定明确的诉讼主体,该约定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侵犯上诉人权益,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订立的《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本案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本案原审原告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