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132号
原告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硕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耐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硕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159.43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硕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42,159.4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