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0366号
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京路京华世家10#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44143D。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2249756L。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