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京路京华世家10#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2)苏1182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安徽国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2)苏1182民初8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可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明确的诉讼主体身份,原告住所地的约定依法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 宽
审 判 员  朱智玲
审 判 员  李守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明星
书 记 员  郑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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