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住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485617526。
被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8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