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881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兴业路(民安市场侧***、***、***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