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4582号 原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兴业路(民安市场侧***、***、***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且向本院表示要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