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保22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196号4座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90RU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兴业路(民安市场侧***、***、***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932074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2021)粤0606执保22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账户4432××××3937的存款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瑞马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账户4432××××3937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