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03执50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圆通东路86号美丽家园8幢3单元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会,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思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736号易圆大厦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昆明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思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8)云0103民初88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云南思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款56110元;二、被执行人云南思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价款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付清价款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6%);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思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78元,由申请执行人昆明远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