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金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91民初1027号
原告:***。
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