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7231号
原告:合肥飞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大树刘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RJGB961.
法定代表人:周恩云。
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秀庭景苑物业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166CXB。
法定代表人:何涛。
原告合肥飞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号立案。原告合肥飞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飞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235元,由原告合肥飞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