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36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河南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南、**大道东天元在水一方**园B座2幢2-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