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9521号
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朝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