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239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如,男,回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
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5号康乐花园3号楼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37855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如、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