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680号
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城关镇北辰路6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号康乐花园3号楼2**6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以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