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蓝天滨海挤塑发泡材料有限公司和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4486号
原告:兰州蓝天滨海挤塑发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政,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蓝天滨海挤塑发泡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天滨海挤塑发泡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甘肃盛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蓝天滨海挤塑发泡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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