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260号
原告:徐卫兵,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广东润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柠溪路338号1段(太和商务中心)十二层A座。
法定代表人:刘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君(系公司工程师),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权(系公司采购员),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徐卫兵与被告广东润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卫兵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卫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卫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 判 员 吴晓珺
人民陪审员 黄长梅
人民陪审员 张德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