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1045号
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保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