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9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治中,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喜顺。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一代保温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二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二建、***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给付东方一代保温公司工程款13926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2017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二建和***名下均无相关房产信息;
3.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甘肃二建和***名下无证券、车辆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二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5.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甘肃二建履行了40000元执行款,***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肃二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姜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