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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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执保2号

申请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参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2660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内转入现金326602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2660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耀泽

审判员张小青

代理审判员茹丽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