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兰州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芦卫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