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参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