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1448号

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