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9民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东方一代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时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9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