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91-3号
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砥柱路开发区双创中心内A楼202。
法定代表人:袁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轩芬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