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02民初2139号
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砥柱路开发区双创中心内A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PRP2J。
法定代表人:袁海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南环路上阳佳苑商务会所二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8901833F。
法定代表人:白来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华,该公司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权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军,被告星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祖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921898.9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夏季,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三门峡市陕州大道与大岭路交叉口南侧开发建设的《星垣——紫光花园小区》(又名星垣悦府)施工3#楼桩基及1#楼裙楼回填土工程。双方达成合意后(即按照被告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在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原告即进场开始施工,2018年9月或10月工程完工并有其他施工方开始在原告承包建设工程基础上施工建设。被告开发的项目工程在主体建设期间,因原告原因致使工程长期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以合同主体未完工,不具备付款条件为由,不仅不与原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更是以此拖欠原告工程款。直到2019年12月27日,被告才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经过双方结算签订《建筑工程结算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楼桩基及1#楼裙楼回填土工程的总工程价款3921898.97元。工程价款结算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为施工被告开发建设的工程,对自己实际承包工程项目垫支进行施工,由于被告的原因和拖欠支付行为,造成原告的巨额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星垣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涉及本案的利息,双方在2021年3月已经达成协议,从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6日,国基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星垣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星垣-紫光花园小区;该项目位于三门峡市角侧,占地47亩,规划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六栋27层,地下2层。工程内容为现有土方挖运到指定地点、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暂定为500万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不付工程预付款,项目主体封顶十五日内付所干工程款60%,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完毕十五日内付所干工程款的付%,结算完毕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付清所剩工程款,质保金期限按国家规定等。工程期限为:土方挖运15日内完成;具备基坑支护条件15日内完成;地基处理1个月内完成。
2018年年初,原告从国基公司承包了3#楼桩基及1#楼裙楼回填土工程并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格为3921898.97元。
本院认为,原告从国基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口头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其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国基公司在承包工程后,非法转包给原告,故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无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星垣公司主张权利。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投入使用,被告星垣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关于被告星垣公司未付工程款的数额,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为3921898.97元,被告星垣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原告祖权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再向国基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数额于2019年12月27日确定,故利息应自2019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1898.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921898.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0元,减半收取19890元,由原告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