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开发区砥柱路开发区双创中心内A楼202。
法定代表人:袁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南环路上阳佳苑商务会所二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白来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2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21898.97元及利息。因三门峡星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2日,2022年2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2年1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
1、河南祖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芙蓉康郡有在建工程,本院2022年1月5日对上述在建工程进行查封,因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进行处置。
四、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21898.9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921898.9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判?员?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程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祁亮